中国糖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中国糖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业学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糖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特制订“中国糖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在轻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的指导和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按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协会常设机构的负责人领导会计机构,在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办法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做出贡献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协会常设机构设专职财会人员一名,兼职的出纳员一名。

   第六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组织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付,往来款项,财产物品,各项基金等会计事项;收入、成本的核算,净收入的计算和处理;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第七条: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和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协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第八条:按照协会章程,其活动经费有以下几部分来源:

  (一)会费收入,是协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按照协会章程,团体会员按会计年度按下述标准交纳会费。

  (1)糖厂:按日处理糖料量,划分会费标准。

   <1000吨/日,1000元;

   1000-2000吨/日(含1000吨/日),2000元;

   2000-4000吨/日(含2000吨/日),3000元;

   >4000吨/日(含4000吨/日),5000元。

  (2)糖业机械厂、设计公司(院)、种子公司:每个单位≥1000元。

  (3)全国和地区企业性公司:另行商定。

  (4)院校、研究所和个人会员:免收(愿交纳者不限)。

  (二)资助和捐赠,协会根据政府委托任务或开展较大规模的其它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款或国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款。

  (三)事业性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出版刊物、编印资料、开展技术、管理咨询、举力各种培训班、短训班、组织国内、国际展览,开展销售中介服务等各种收入,执行北京市物价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规定。

  (四)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四章 协会活动经费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协会收入的会费、资助费和捐赠款等不实行分成,全部做为协会的活动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得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事业性的有偿服务收入在分摊合理支出后,要计算并交纳能源建设基金、调节税等应交税金,然后才能实行分成。按事业发展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的比例分成。各种基金的年末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会费的分配原则

  (一)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会费的使用应本着“用行业的钱,办行业的事、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掌握使用。

  (二)协会按当年收取会费组织分配使用,原则上由协会本部掌握使用权,给协会各分支机构以适当的补助。

  (三)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补助,按协会本部批准的各分支机构工作计划与费用予算,分别核定、分期核拨。

   第十二条:协会本部经费支出按规定制度和手续进行,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会议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会议,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协会举办为行业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三)协会常设机构中借调、返聘人员、临时借用人员的工资补贴;政府推荐到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资金、差旅费等。

  (四)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五)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信息资料和协会会刊补助费。

(七)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五章 活动经费的开支及拨款

   第十三条: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盖章,经秘书长签字才能办理;对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无真实收据不得开支。

   第十四条:协会常设机构各项开支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常设机构提出方案,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财产和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纲用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购置财产每件在五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才能进行。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请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凡购置金额在一百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凡属固定资产的物品,均应有保管制度,建立明细帐,每年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费收入在按比例分摊费用并按规定交纳税金后,其使用范围如下:

   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添置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补充周转金不足等。
   集体福利基金:用于职工文化设施,公用福利设施,福利补助,医疗费补助,生活补助,节日补助等。
   职工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励和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津贴,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的奖励,不计入酬金限额。

   第二十条: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出版刊物、编制资料等收入,扣除10%劳务酬金和各项开支并交纳税金后,其余要纳入基金核算,按规定比例分成,劳务酬金的分配要有具体办法,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预决算的编审

   第二十一条:协会每年年终要编制下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编全年收支决算,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决算编制完毕后,经协会领导审查,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抄报主管部门和挂靠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财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实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不符合财政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协会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金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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