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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糖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及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各行业协会要依据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其章程进行修改。中国糖业协会秘书处根据上述要求及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作如下说明。
1、原章程为八章三十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十章五十条。
2、第一章总则部分,将原章程的"协会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指导"改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轻工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示本协会不同于国外的行业协会,是有上级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
3、原第2章为"任务",现改为"业务范围"。
4、第三章关于会员的内容中和原章程相比,增加了入会的程序,这使新会员入会有章可循。
5、第四章,原章程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新章程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本章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每三年召开一次"改为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两项改动主要考虑,协会工作的连续性问题。本章中还增加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最高任职年龄。修改后的章程对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员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本章中还明确规定,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原章程第七章"财务管理",改为"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增加了有关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的条款,明确了财会人员的配备等规定。
7、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的内容,规定:"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8、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规定协会终止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程序;同时规定了终止前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总之,章程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民政部提供的社团章程示范文体进行的。修改后的章程对约束协会行为,加强协会组织建设,规定协会工作等方面与原章程相比更加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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