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糖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1999年7月29日中国糖业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糖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ugar Association(简称CSA);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轻工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一)由全国糖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是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为企业服务,贯彻国家发展糖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反映企业的愿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为振兴中国糖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行业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具体工作任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任务,研究糖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方针政策和经济立法、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组织全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及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厂际竞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行业产品质量评议;指导行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四)推动企业之间和行业内外多种开式的联合;搞好产、销和价格协调;促进食糖和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
   (五)协调企业的经济活动,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加强行业自律。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开展国际糖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与国际食糖市场调剂。
   (七)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建立行业资料库,编辑出版行业有关资料。
   (八)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企来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出版协会会刊。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组织省、区间,企业间的各种技术支援活动,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
   (十)筹措建立企业发展基金,以扶持糖业生产和科技的发展。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经济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的事业单位、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经济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退出领导岗位并熟悉本行业业务的老同志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协会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对协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向本协会申请对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组织诊断和帮助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七) 享受协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整体利益,遵守  行规、行约;
   (三)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四)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申请入会或退会均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会员组成,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代表,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本单位其它主要领导人出席。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协会和各业务部、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讨论决定协会终止及有关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员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扩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三分这二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工作;
   (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调、处理理事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如常务理事扩大会等)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这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员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若干业务部负丽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处应本着 "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人员按职责要求择优聘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细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不在期间,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六章 业务部、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若干业务部;并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为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或协作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细则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和任务开展的活动开支,包括: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刊、信息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及其它。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的开支。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咨询、讲课的付酬。
   (五)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会计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会计年度决算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1999年7月中国糖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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